互联网付费搜索服务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
互联网付费搜索服务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对问题的准确定性,有助于为问题的解决提出更好的方案。
人们对《办法》为关注的问题,便是付费搜索定性的问题。对于付费搜索是否属于广告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付费搜索的监管模式,还涉及到广大互联网用户长时间以来的一项重要关切。鉴于对百度在中国一家独大而产生的无奈,以及对百度本身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例如百度血友吧事件和魏则西事件,导致民众对百度有太多的怨言,加大监管力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对互联网信息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网信办,至少在两年前就开始从信息规制的角度,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并且早已着手规制互联网搜索服务的建规立制工作。
《办法》出台之前,国家网信办专门进驻过百度,对因为使用百度医疗搜索服务而引发用户错误决策的问题进行过专门调查。也在对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发布了《规定》,专门围绕像百度这样的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落实问题、付费搜索与非付费搜索的页面占比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规定》对付费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第11条第2款,把这个问题推给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没有给付费搜索服务定性为广告,而《办法》在效力等级上不及“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规定》还是没有将互联网付费搜索服务看作广告。
当人们因为魏则西等事件而对百度谴责时,以国家网信办为主组成的工作小组进驻百度对事态进行调查,好多人都希望国家网信办借这次事件,对付费搜索进行定性,不仅对民众的关切予以回应,也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提供依据。
但无论是针对魏则西事件而出的调查报告,还是稍晚公布的《规定》,都没有满足一些人想要把付费信息搜索服务定性为广告的要求。
与《规定》不同,《办法》第3条在对《办法》调整的对象,即互联网广告进行定义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明确列为互联网广告。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的《办法》,对于工商部门依法监管互联网广告行业的主体行为,整治互联网广告,尤其是以提供关键词搜索服务为代表的付费搜索市场存在的乱象,是重要的执法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从立法上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学理上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定性,并不等于从学理上解决了付费搜索是否就是广告,或者是否就应当被定性为广告的问题。
事实上,目前将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时机并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