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管理的制度说明
广告主管理的制度说明
我国的广告主管理,主要实行验证管理制度。对广告主的验证管理是指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时,必须向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以证明自己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在对广告主提供的这些证明文件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审查后,才能为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并将所验证过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留档备查。如果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时,不向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主进行验证管理,就为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广告管理机关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验证管理
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验证管理,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出具
的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材料的查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9条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材料包括: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3)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对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验证管理
所谓对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验证管理,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广告主所提交的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查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11条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修订版)第8条、第10条、第1 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广告主必须向广告经营者提交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或材料,这些证明文件或材料包括:
(1)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3)申请发布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4)申请发布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5)申请发布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6)申请发布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7)申请发布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8)申请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9)申请发布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10)申请发布图书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11)申请发布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2)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13)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4)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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