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孩影像被用作宣传怎么办?
幼儿园小孩影像被用作宣传怎么办?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幼儿园的小孩因为年纪尚小,所以很多权利经常被忽视。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作为师长,我们不应该消费他们,在他们还未成熟的思想上留下阴影。作为家长及监护人,我们应该时时刻刻保护他们,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给他们的未来留一片光明。
卖贝商城更多商品介绍:艺术公馆网站展示免费网站模板建站 云阳手机wap网站建设 赤峰H5响应式网站建设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