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利弊的分析
对增值税利弊的分析
在过去的20年中,增值税被介绍到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增值税的主要论点是,由于增值税有内在的自我监督机制,因而它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税种。另外,增值税没有消费税或产品税带来的那种“重复(cascading effect)征税”效应。所谓“重复征税”,是指某税种在生产的各个阶段以总销售额为税基征税,已经交过税的上游产品(如原材料)在下游产品(如上述原材料制造的消费品)销售时还需要再次上税。在这种情况下,纵向联合的企业(将几个生产阶段组合起来)比上下游相互独立的企业可减少缴纳的税额。其效果是鼓励纵向联合。而增值税由于是对单个生产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对下游行业过度征税的问题,减少了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对工业组织的扭曲。
对增值税的批评主要是针对其“累退”的收入分配效应。与高收入者相比,低收入消费者占收入的比重较大。因为增值税对所有购买同种产品的消费者均课以同样的税率,因而低收入者实际缴纳的税收占其收入的比重就大于高收入者。比如,一个高收入者的年收人为4万美元,每年消费3万美元,消费率为75%;一个低收入者的年收入为2万美元,每年消费1.8万元,消费率为90%。假设所有消费均被课以20%的增值税,高收入者缴税额为6000元,占其总收入的15%;低收人者缴税额为3600元,占其总收人的比例为18%。由此可见,增值税事实上不是一种累进税,而是一种累退税,即收入越高者缴费比例越低。这种效应与税收分配差别的目标是相悖的。为了减少这种效应的影响,一些国家采用对某些产品(如经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办法,以降低穷人的税负。许多国家还对一些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另收特种消费税(excise tax),以增加富人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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