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社会监督的特点
广告社会监督的特点
与广告行政管理系统、广告审查制度和广告行业自律制度相比,广告社会监督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广告社会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发布出来成为广告信息,才能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产生消费意愿和消费行为;与此同时,一则广告信息一旦发布出来,即意味着已落入社会公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要受到广告受众全方位的监督。这些广告受众即构成广告社会监督的主体,其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反馈其监督结果,从而构成一支庞大的广告社会监督大军。因此广告社会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官意民办”性
在西方,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即各种消费者保护组织,都是自发成立的,完全代表消费者利益,几乎不带任何官方色彩,在社会上扮演着“消费者斗士”的角色。而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则更多地带有“官意民办”的性质。这种“官意民办”性质主要表现在:其一,各级消费者协会都是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的,并非消费者完全自发的行为;其二,它成立后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独特的地位;其三,它在经费、编制、人员及办公条件等方面需得到同级政府支持,缺乏自主权。由这种“官意民办”性质决定,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具有二重使命:既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官方意志,又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二者在更多的时候并不互相矛盾,而是一致的。
(3)广告社会监督行为的自发性
广告受众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并非广告管理机关和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指令所致,而是一种完全自发的和自愿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几乎不存在任何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广告受众这种自发行为主要来自:其一,广告受众对自己接受真实广告信息权利的认识的加强;其二,广告受众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提高。而这一切皆取决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广告受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因此,社会越发展,其文明程度越高,人的素质越好,广告受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越强,那么他对广告的监督行为也就越自发和越自觉。
(4)广告社会监督结果的无形权威性
广告主发布广告,向社会公众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其目的在于使一般社会公众成为广告受众,使潜在的购买趋势发展成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即要让社会公众接受其广告,并进而购买其商品或使用其服务。但社会公众是否愿意接受其广告信息,是否愿意产生购买欲望和发生购买行为,主动权不在广告主一边,也不在广告公司一边,而是在广告受众一边。而广告信息是否属实,广告主的承诺是否可信,将直接影响广告受众对它的认可与否。因此以广告受众为主的广告社会监督主体对广告的监督结果,具有一种无形的权威性。社会监督结果的这种无形权威性,是广告主、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创意、构思、设计、制作时所不容忽视的,任何对它的忽视或轻蔑,都将招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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