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费的的不合理性
广告代理费的的不合理性
到目前为止,广告公司的报酬更多的还是通过代理费来体现。但代理费这样的报酬体系并不十分合理。
虽然广告的效果问题研究从广告行业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但在早期,对广告主而言,整个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高,广告的效果要比今天突出很多。同时,当时强势地位的是媒介,广告公司的代理形式更多属于媒介代理而不是客户代理。社会发展的进步,整个营销环境的复杂,营销效果难度的增加,广告主也需要广告代理公司拓展业务,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因而广告代理公司的业务也从单纯媒介代理扩大到进行广告的策划、创意、设计和制作等内容的客户代理。这样,对广告代理制而言,广告代理公司的重心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对媒介的代理服务转移到为广告主服务这个重心。这样就形成以广告主为中心的广告活动关系链,广告主位于系统的中心位置,提供了制作广告和购买媒介时空的全套管理指导和资金支持,这些提供财源的组织支撑着整个广告业。
但是,广告代理费更多的是从媒介代理的角度去计算,这并没有随着广告代理重心的转移而改变。广告公司对广告主的客户代理关系,并没有经济利益方面的约束,广告代理费并没有与广告效果挂钩。更为严重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双方是无法保证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的。这样的一种交易行为,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除了道义上的责任),因为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具有针对性的奖励惩罚机制,而且广告公司有可能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为广告主购买昂贵而没有针对性的媒介或其他利己的广告活动。换言之,广告公司与广告主之间没有共同利益体,也就谈不上同舟共济。广告公司通过信息不对称而做出有损于广告主的行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正如吴敬琏所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强势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方面的利益而获益”。
因此,广告代理费这种报酬方式不利于广告代理制的健康发展。
卖贝商城更多商品介绍:互联网电视广告 童网软文投放 拉萨电视台市台广告刊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