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付本超 著 法律出版社

  内容简介

  本书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为研究背景,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在全面总结近年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类纠纷产生的特点和原因,详细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案由选择、索赔主体与责任主体识别、赔偿范围的确定和损害索赔的举证等问题,注重对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针对目前比较关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程序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作者简介

  付本超,1975年6月生,山东嘉祥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高级法官;山东大学兼职研究员。曾在青岛海事法院工作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借调工作1年;2002年4至9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部联合举办的海事法官上船实习培训项目,随船出国实习;2005年,调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办理了一、二审及再审案件近千件,多次被评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优秀法官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优秀青年岗位能手”。2015年3月,入选山东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双百计划”名单,承担山东大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2015年12月,入选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近年来,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上用中英文发表论文二十余篇;2008年,组织翻译了《韩国民商事法律汇编》;2011年,出版英文专著《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比较研究》。

  目录

  第1章引言

  1.1研究的目的

  1.2研究的范围

  1.3研究的方法

  第2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与案由选择

  2.1海洋环境污染的分类

  2.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方式

  2.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案由选择

  第3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认定

  3.1一般索赔主体的认定

  3.2国家索赔主体的认定

  第4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4.1现有法律的一般规定

  4.2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4.3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管理人的责任主体地位

  第5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5.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概述

  5.2船舶油污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5.3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5.4纯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

  第6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举证

  6.1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的法律现状

  6.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标准

  6.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确定

  第7章船舶油污公益诉讼的司法困境与对策

  7.1船舶油污公益诉讼概述

  7.2完善船舶油污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第8章结论

  8.1细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8.2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8.3规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8.4确定船舶油污损害纠纷的赔偿范围

  8.5健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举证制度

  8.6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制度

  研究成果的转化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油污损害的责任人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没有丧失责任限制进行举证。责任人的举证的内容,根据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油污公约,可以很容易确定。但是受害人如何举证、举证的内容以及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等问题,都不太明确,这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胜诉的机会。《索赔手册》对受害者如何举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船舶油污司法解释虽然参照其进行了规定,但还不够全面,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理论基础,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原则,建立多级证明标准体系,原告和被告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原告应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被告可以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使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不会轻易被被告推翻。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受害人,如何举证,以及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通过行政规章或者细则等立法形式明确下来,从而为当事人的日常经营以及发生事故后如何举证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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