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
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
每当法院将罪犯判处死刑时,总要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语。很多人不理解罪犯都判处死刑了,为何还要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是没有实际意义吗?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矩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矩,剥夺违法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处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内容首要包括四个方面:推举与被推举权;公民言辞、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安闲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对一些违法分子附加或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有:
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首要是因为此类违法都是成心违法,片面歹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鄙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处理的权利,因为假如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或许运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违法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运用政治权利再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一些严重的违法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违法分子的名义宣布誓词、著作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断定不能以任何方法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断定弛刑或撤消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恳求清除。也不能恳求用其他惩罚替代。
违法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断定的上诉、申述权利。假如有创造,可以托付他人代为恳求国家专利,也可托付他人有偿转让,以完结其产业利益。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言辞、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安闲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但不包括剥夺劳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