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主要免税规定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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