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

  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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