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广告主主要分为三类

  手机短信广告主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法行为的广告主,利用高科技不正当地谋取利益,通常称为“黑短信”。由于手机短信的隐私性,运营商无法核查短信内容,通过特定软件一次群发短信可以达到上万条,每条最低才0.018元。低成本高效率,骗一个是一个,在这种求财心切的心态下,不法份子乘机钻空子,“积极”利用高科技。多表现为直白式的信息,利用人们贪图便宜、求职心切的心理,譬如走私货物、假证、中介之类的广告骗钱后消失。

  第二类是短信内容提供商(SP),为了用户能订阅付费短信信息,多表现为诱惑性的信息,譬如声讯台广告、手机链接美女网站等。还有更具技巧性的打感情招牌,声称是久未谋面的老友来问候,用户一旦回信息就会自动定制某项月租费不等的服务。经过媒体报道和公安部门的提醒,手机短信广告不得不背上“骗人”把戏的舆论黑帽,其后果就是短信广告的可信度严重缺失。

  第三类是意识到手机短信作为新广告方式的商家,充分认识到并主动积极利用资源,却苦于对新媒体的特点、用户群没有深入地研究分析,过于重视广告发布费用低廉而忽视评估广告效用,简单形成手机短信广告无效果的结论。

  手机运营商消极对待广告发布规则。手机短信广告的流通通常是手机运营商、短信内容提供商和手机用户三者的组合和手机运营商、短信平台服务商、大众媒体和手机用户的组合,无论那种组合,手机运营商都会从手机用户的缴费中分的一杯羹。在利润的驱使下和多数手机用户对消费名目模糊的情况下,手机运营商对短信广告陷阱,特别是短信内容提供商设置的陷阱处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有用户投诉也会处理,但不会积极地制定规则,这就意味着利益得主有着不明目的潜规则。手机运营商默许了部分虚假短信广告,这也是造成手机短信广告资源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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