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5版)/盛洪昌-图书推荐

目录

章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
节国际贸易概述1
第二节国际贸易理论10
第三节国际贸易政策15
第四节国际贸易措施18
第五节国际贸易的协调28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32
思考题32
第二章国际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34
节国际货物的品名34
第二节国际货物的品质35
第三节国际货物的数量41
第四节国际货物的包装44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52
思考题53
练习题53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54
节国际贸易术语概述54
第二节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56
第三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65
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的运用72
附录73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73
思考题73
练习题74
第四章国际货物的价格75
节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与作价方法75
第二节成本核算77
第三节佣金与折扣80
第四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83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86
思考题86
练习题87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88
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88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方式9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装运条款104
第四节国际货物运输单据108
附录海运提单114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114
思考题114
练习题114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15
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115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117
第三节海运货物运输保险125
第四节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保险132
第五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135
附录保险单140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140
思考题140
练习题140
第七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141
节结算工具141
第二节汇付和托收148
第三节信用证152
第四节其他支付方式160
第五节国际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164
附录汇票166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166
思考题167
练习题167
第八章国际货物贸易的检验与检疫168
节商品检验检疫概述168
第二节商品检验检疫机构173
第三节商品检验检疫证书175
第四节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和合同中商品检验检疫条款178
附录商检证书181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181
思考题181
练习题182
第九章进出口货物报关183
节海关概述183
第二节报关管理187
第三节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192
第四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195
附录出口货物报关单197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197
思考题197
练习题198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解决199
节索赔199
第二节不可抗力204
第三节仲裁206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212
思考题212
练习题213
第十一章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签订214
节国际货物贸易的一般程序214
第二节国际货物贸易准备工作217
第三节国际贸易磋商程序220
第四节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签订225
附录售货合同228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228
思考题228
练习题229
第十二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30
节出口合同的履行230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237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241
思考题241
练习题242
第十三章国际贸易方式243
节经销与代理243
第二节寄售与展卖246
第三节招标投标与拍卖249
第四节对销贸易254
第五节加工贸易257
第六节期货贸易261
第七节跨境电子商务263
本章小结与关键术语269
思考题269
练习题269
参考文献270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全面地介绍了靠前贸易实务的基本知识。本书框架结构划分较细,脉络清晰,重点突出,理论贯通实务;在分析角度、引用资料、内容安排上都比较新颖,尽显经济优选化的新成果;语言简明通俗,内容深度适当,举例生动,力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务操作性较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各知识点具有较强连贯性,让学生从总体上把握进、出口业务的全盘过程,熟悉业务操作的细节,以突出“应用”和“动手”能力,让读者有效掌握靠前贸易实务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靠前贸易专业相关课程教材,也可作为靠前贸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自学教材。

精彩内容

第三章靠前贸易术语学习目标
? 了解和掌握靠前贸易术语的概念,有关靠前贸易术语的靠前惯例。
? 掌握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解释及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 了解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解释和使用。
节靠前贸易术语概述〖*4/5〗 一、 靠前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靠前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英文缩写来表示价格的构成和交易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在靠前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随着靠前贸易的发展变化,贸易术语也在不断地发展。一般来说,每一个贸易术语都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 责任划分问题,其中包括买卖双方如何交货、收货,从卖方交货到买方收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相关工作由谁负责,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等。
(2) 费用负担问题,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由谁负担。
(3) 风险划分问题,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尤其是长途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遇到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贸易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不同。一般而言,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小,商品售价就低;反之,售价就高。在贸易术语中,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与商品价格关系成正比例。
靠前贸易术语在靠前贸易中的作用有: 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促进交易尽快达成;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履约中争议的解决,促进靠前贸易的发展。
二、 有关靠前贸易术语的靠前贸易惯例
靠前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usages)是指在长期的靠前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和解释。早在19世纪初,在靠前贸易中就已使用贸易术语,但是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解释和运用存在差异,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争议,有些靠前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做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
有关靠前贸易术语的靠前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靠前贸易实务(第5版)第三章靠前贸易术语(一)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靠前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开会,就CIF术语制定了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多次修改,很后将此规则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规定了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及CIF术语所确定的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在纽约以美国贸易惯用的FOB价格为基础,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美国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同年被美国商会、全国进出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六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FOB: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 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采用该条例,但靠前很少采用。
(三) 《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它是靠前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于1936年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为了适应靠前贸易实践的发展,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进行了6次补充修订。为适应靠前贸易新的发展,靠前商会于2010年对《通则》进行了第7次修订,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目前,它已成为靠前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的靠前惯例。
相对于《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 术语分类的调整。《Incoterms 2000》术语分为E、F、C、D四组,而《Incoterms 2010》术语分为两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水上运输;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适用于水上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
(2)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11种术语如下。
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 《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4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4) 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 3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5) 修订后的《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靠前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6) 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新通则亦因应靠前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
第二节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本节以《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依据,介绍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FAS
FAS是free along side(...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当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时,要求买方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一) 在FAS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 卖方义务
(1) 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规定日期或期间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
(2) 承担货物交至船边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4) 提交商品发票,以及证明完成交货义务的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 买方义务
(1) 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 在船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办理货物的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关于装货地点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可能因各港口惯例不同而变化,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港口内的装货点。另外,当货物装在集装箱里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非交到船边。这时,FAS术语不合适,而应当使用FCA术语。
2. 关于交货方式
与《200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在《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交货做了新的补充,即除了2000年版“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外,又增加了“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3.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AS术语的不同解释
(1) 交货地点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定义》)中的FAS是指“free along side”,说明本《定义》下FAS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在轮船等运输工具旁边交货。而通则的FAS只适合海运和内河水运。在《定义》下,FAS只有在FAS后面加vessel,即FAS vessel在船边或指定的码头交货,才包括船边交货。
(2) 办理出口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不同。《定义》下由买方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买方还要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而在《2010通则》中FAS由卖方办理上述手续和承担上述费用。
二、 FOB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一) 在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 卖方义务
(1)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 买方义务
(1) 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4)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5)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二)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风险的划分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中落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船后,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通知卖方;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这就涉及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
(1) 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买方按时派船,而卖方未备妥货,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
(2) 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而导致的卖方仓储费用的增加、空舱费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等,均由买方负责。
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签订合同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仍然要注意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另外,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由买方委托卖方安排运输,办理租船或订舱,这是代办性质,买方仍要负担运费。
3.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若采用班轮运输,船方负责装卸,装卸费、平舱费和理舱费等都已包括在运费内。由于FOB合同的运费由买方支付,因此上述费用实际上由买方负担;若采用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所以,在合同中就必须明确说明各种有关装船费用由谁来负担。为了明确租船运输时,有关装船费用的划分,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来表明具体的有关装船费用到底由谁来负担,从而形成了FOB术语的变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有关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2)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以后其他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3) 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 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装入船舱后进行安放和整理的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以件数计量的货物。
(4) 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调动和平整所产生的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
(5) FOB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FOB stowed and trimmed):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五种FOB术语的变形,仅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限。
4.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也对FOB贸易术语进行了规定,然而,在交货地点以及买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都与《2010通则》有着较大的不同。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使用范围不同。《2010通则》中对于FOB的规定,专指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FOB则既被用作装运港船上交货,也被用作各种运输工具上交货,使用范围很好广。
(2) 交货地点不同。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使用FOB贸易术语不必加入“vessel”字样,即代表在港口交货。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如果在某装运港口船上交货,则必须加“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NEW YORK”代表在纽约港船上交货。
(3) 出口税的负担不同。《2010通则》中,规定由出口方负担出口税,因该笔费用是在装船前发生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则规定进口方要支付在出口国征收的一切出口税和其他费用。[案例3?1]
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比较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舶,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没有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我方应如何处理这种问题呢?
分析该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在FOB术语中,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如果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在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办,但租不到合适的船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三、 CFR
CFR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一) 在CFR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 卖方义务
(1) 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货物运费,在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装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 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自负货物的装运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4) 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所有相关单证均可为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5)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口和/或运输所需的单证和信息,包括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2. 买方义务
(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4) 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案例3?2]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的单据寄交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业务员发现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我方能否以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分析不能拒绝买方索赔。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所以我方公司必须对此损失进行赔偿。(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明确规定目的港指定地点
CFR术语下,由于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内明确该点。建议卖方取得接近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
2. 交货问题
在《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FR术语下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的方式交货。此外,卖方还需要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此处使用“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链式销售。
3. 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装船通知也称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其目的在于让进口商做好付款、购买保险或提货手续准备。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调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按照靠前惯例,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术语下的装船通知具有重要的作用。
4. 租船订舱问题
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运送到指定目的港或该目的港的交付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由卖方支付费用,经由通常航线,由通常运输该类商品的船舶运输。基于此,如果买方提出对船龄、船籍、船级、船型以及指定某航运公司的船只等性要求,卖方可以拒绝,如果卖方接受了买方性的条件,则必须严格执行。
5. 关于卸货费用的划分
在班轮运输情况下,由于班轮运费包括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CFR条件下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但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因此,在CFR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货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来说明。常见的CFR术语变形有以下几种。
(1)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 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卖方支付。
(2)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 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 CFR吊钩下交货(CFR ex tackle): 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钩。如船不能靠泊在锚地卸货,买方需承担风险和费用租用驳船,在载货船的吊钩下接收货物。
(4)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如船不能靠泊在锚地卸货,卖方需承担风险和费用租用驳船。
四、 CIF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国的港口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一) 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1. 卖方义务(1) 签订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2) 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3) 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
(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5) 提交商业发票以及通常的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所有单证均可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6)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口和/或运输所需的单证和信息,包括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2. 买方义务
(1) 接收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
(3) 负责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手续。
(5) 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
(二)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明确规定目的港指定地点
CIF术语下,由于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内明确该点。建议卖方取得接近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
2. 保险问题
在使用CIF术语情况下,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卖方只需要投保责任范围很小的一种险别,而大力度优惠投保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的10%,同时须以合同货币投保。但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和暴乱等险,但费用需要买方自行承担。
3. 租船订舱的问题
以CIF术语签订合同,卖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及惯驶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轮,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港。所以,买方提出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实际业务中,如买方提出了上述有关规定,在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4. 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按照CIF条件成交,卖方负担的费用只是在FOB基础上增加负担运费和保险费。这里的运费是指正常的运费,不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在租船运输中,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一般由卖方负担,至于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究竟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按《Incoterms 2010》规定,通常要求买方支付卸货费。为了明确在使用租船运输方式中卸货费用到底由谁来负担,在靠前贸易实践中,产生了CIF的几种变形。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 指卸货要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卖方负担卸货费。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 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 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离吊钩。如果船舶靠不上码头,那么应由买方自费租用驳船,卖方只负责将货卸到驳船上。
(4)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 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船舱起吊直到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CIF的变形只是说明了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术语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5. 象征性交货问题
根据交货方式可分为象征性交货和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不需保证到货。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者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案例3?3]
某进出口公司同法国一客户洽谈一笔核桃仁出口业务,双方同意以CIF条件成交,并就具体价格达成了一致。但在签约时,客户提出,该批核桃仁是为了在圣诞节前销售,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订明: 卖方需于当年10月在上海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前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能同意客户的这一要求吗?
分析卖方不能同意客户的要求。因为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如果规定了到货时间,就变成了到货合同,将增加卖方的风险和费用,所以不可以接受。
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船并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对卖方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并非以卖方实际到达目的港交货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CIF实行的是交单与付款对流的原则,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然后可凭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可见,CIF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条件下的贸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然,买方凭单付款后,对运抵目的港的货物仍保留复验权。如果检验结果发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有依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货物的权利。第三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2010年靠前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任何贸易方式的术语有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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