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张建伟作者简介、书籍目录、内容摘要、编辑推荐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2版)》在初版的基础上,一是着重对体系做必要的修剪,使其更加符合成人教学要求和成人学习规律;二是对内容再做精细裁切,将理论的广度和深度予以收缩、减弱,强调基本概念的简明扼要,突出核心与主干知识点的通俗讲解;三是将2007年11月立法计划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内容反映到教材中。
作者简介
张建伟,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专著有《司法竞技主义》、《刑事司法体制原理》和《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学术随笔结集为《法律皇帝的新衣》,并编写教材《刑事诉讼法通义》、《证据法要义》。论文代表作有《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法学之殇》、《对抗与和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等。在法学杂志和报刊发表论文、随笔二百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诉讼和刑事诉讼第一节 诉讼第二节 刑事诉讼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总说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和地位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功能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六节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本论·通则第一章 刑事诉讼主体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职权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三节 权利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重申的宪法原则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第三节 审判公开原则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五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第六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诉讼原则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原则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五节 定罪权专属原则第六节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第四章 民众参与司法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依靠群众的基本工作方法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四节 群众扭送第五章 诉讼行为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诉讼行为的效力第三节 诉讼行为的一般程式第四节 诉讼行为的期间、期日第六章 管辖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立案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四节 司法协助第七章 回避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和种类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第二节 代理第九章 证据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证据裁判原则第三节 神灵启示和神裁法第四节 证据的属性第五节 证据的种类第六节 证据的分类第十章 证明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第四节 证明标准第五节 侦查职责和审理职责第六节 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七节 疑罪案件的处理原则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拘传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四节 拘留第五节 逮捕第十二章 不启动、中止和终止刑事诉讼第一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第十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条件和范围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程序本论·各论第一章 立案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 立案程序第四节 立案监督第二章 侦查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侦查行为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第四节 侦查终结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六节 补充侦查第七节 侦查监督第三章 起诉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国家诉追主义和私人诉追主义第三节 审查起诉第四节 提起公诉第五节 不起诉第六节 提起自诉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八节 起诉的效力第四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审判范围第三节 诉讼模式第四节 我国刑事审判的特点第五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六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第七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八节 简易程序第九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节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第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死刑核准权及其归属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第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四节 重新审判第八章 执行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三节 执行变更第四节 执行监督结论
章节摘录
插图: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这些裁判不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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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