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广告行政处罚诉讼的条件

  提起广告行政处罚诉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广告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广告管理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广告经营自主权;

  (3)符合法定经营广告业务的条件申请广告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广告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4)申请广告管理机关履行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广告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5)广告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6)广告管理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广告行政处罚案件。

  《广告法》第48条对当事人提起广告行政处罚诉讼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时间期限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广告行政处罚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广告行政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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