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内容管理的禁止事项

  广告内容管理的禁止事项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7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高级、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第17条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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