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house广告公司的行为的行业自律规范

  in—house广告公司的行为的行业自律规范

  我国《广告法》将广告主定义为:“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告主下属的广告营销部门,还是in—house广告公司,“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都是合法的。换言之,媒介衍生广告公司的行为,既要遵守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又会受到它们的保护。既然如此,那么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对广告代理公司行为约束的所有条款与规定,都适合in—house广告公司,对这些条款、规定,后者都将无条件地执行与服从。

  此外,对in—house广告公司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用行业自律的方法去规范它们的行为。其一,力促in—house广告公司提升专业化水平。in—house广告公司被人诟病的是其构成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运作专业化程度低下。为此,广告行业组织应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专业培训等方法,提升其构成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化运作能力,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为广告主进行营销策划的重任。

  其二,依托广告主提高独立运作能力。in—house广告公司之所以做不出大创意与大制作,关键在于视野局限与思路限制。要改变这种状况,好的办法就是走出去,到中国广告市场乃至世界广告市场,去开阔视野与眼界,去拓展创新思维。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in—house广告公司不能老是盯着眼前这“一亩三分地”,而应该将自己做强做大,不仅代理本企业的广告业务,更应该去承揽大广告主、大品牌的广告业务。in—house广告公司一方面能够依托著名企业“大树底下好乘凉”,另一方面则可以全面提升自己的实力,以独立面目走向广告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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