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house广告公司存在的弊端
in—house广告公司存在的弊端
in—house广告公司尽管拥有诸如节省广告代理费用、降低商业机密外泄风险和更了解企业和产品、制定的市场营销方案更有针对性等优点,但是存在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其一,in—house广告公司构成人员的非专业化,使其运作的专业化程度大打折扣。在广告行业有这么三句话:甲方(广告主)是爷,乙方(广告经营者)是孙子,丙方(广告发布者)是大爷。这三句话基本上道出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市场中的地位与处境——广告主由于是出资者,它的出资使广告运动得以开展,所以在广告经营者面前它具有天生的优越感,往往颐指气使,盛气凌人,当然是爷了;广告经营者代理广告主的广告业务,广告主是否满意,一方面由销售业绩等市场因素说了算,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得由广告主说了算,因而面对广告主的强势出击,广告经营者不得不委曲求全,这种地位自然是“孙子”了;我国向来就有“强媒体、弱公司”的传统,特别在和一些区域的强势媒体,更是借助其强势地位,不仅不正眼瞧一下一般的广告经营者,而且也不把一些著名企业、知名品牌放在眼里,尽显大爷做派。广告主当爷当惯了,到处受到广告经营者的礼遇与追捧,在这种“养尊处优”环境中衍生出广告公司,其构成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多高,其市场运作的专业性有多强,是不难想象得到的;仅凭这些人员及其专业素养去进行市场运作,其专业性会大打折扣,终难以完成广告丰的营销战略。
其二.视野局限和思路限制使in—house广告公司难以做出大创意与大制作。in—house广告公司每天面对的是所属企业的广告业务,由于对本企业了解得太深入、知道得太具体,因而往往觉得问题多多,却不知从何处下手,陷入一种当局者的迷惘,而缺乏一个旁观者应有的清醒与理性。在这种情势下,希望in—house广告公司对所属企业存在问题对症下药,无异于痴人说梦;而公司构成人员由于视野局限和思路限制,更难以提出大创意,做出大制作,解决大问题。
其三,“宝洁模式”的不可复制性或难以复制性。在世界各国,具有宝洁这样规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广告主绝无仅有,因而宝洁(中国)取消电视媒介购买代理公司、自己将身体力行去与大大小小电视台讨价还价的“宝洁模式”具有不可复制性或难以复制性。也许像宝洁这样的大广告主和著名品牌,可以去尝试一下“宝洁模式”,但数量却极为有限;绝大多数企业和品牌都只能仰望这种模式,权当一件供人观赏的艺术品,自己可以对它品评一番、审美一番,多在内心体验一番,并不能亲历亲为,亲自去尝试这种模式。而且即使像宝洁这样著名的企业和品牌,也只是取消电视媒介购买代理这一小块儿,并没有取消其他媒介购买代理,更没有另起炉灶,取代广告经营者的市场调查、广告创意、设计、制作等。毕竟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任何人都不能通吃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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