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欺诈的几点成因
广告欺诈的几点成因
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原因及依据。广告欺诈作为广告事业发展中的特定产物,当然也有其产生的原因所在。广告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还有历史原因等等,具体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新旧体制交替,在客观上为广告欺诈提供了条件和机遇。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艰巨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完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但这种转变不是一种简单的转变,而是一种废除与建立有机结合的过程。废除一项旧的制度,必须有一种相应的新体制来接替,或者要增加一项制度。但由于在改革旧的体制的同时,未能及时地建立起一套新的体制来代替,结果给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广告业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旧的广告管理体制面临着严重挑战,出现了很多漏洞,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新的管理体制。在新的广告管理体制建立以前,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作广告欺诈是不可避免的。
(二)我国的广告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买方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在这样一种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广告竞争必须会出现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有的企业广告客户有意作虚假广告,但往往不担心这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危害,因为它不用担心因信誉丧失而破产。另一方面,广告中的行政干预也是非常严重的。例如,某些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广告公司凭借种种优势进行不公正的广告竞争,尤其是新闻单位的“超权力意识”,在广告欺诈行为中也表现得很突出,是广告欺诈行为中一种有代表性的现象。
(三)一些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广告意识落后。表现为从狭义的自身利益出发,缺乏一种社会责任感,脱离广告的真正艺术感染力与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之间的紧密联系,不理解广告的真正含义。
(四)广告经营体制存在着弊端。一方面突出表现为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能交叉所带来的混乱;另一方面,国家政策上有所偏差,根据国外的经验,一个国家的广告代理业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广告业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而我国广告公司力量薄弱,国家对广告公司的各种税收合计将近70%,而对新闻单位的广告部门的税收只有10%。广告公司本来就面临着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国家应该从政策上加以扶植。
(五)广告管理机关存在着管理不力、处罚太轻的现象。这一方面表现在管理机关人员有限,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广告事业的发展,广告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原有的广告管理工作人员工作量越来越大。然而,毕竟人的精力有限,以原有的工作人员去应付日益增多的广告案子是远远不够的,因而需要大量补充广告管理人员。同时,在许多广告管理人员中,官僚作风严重,办事马马虎虎,有的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投入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怀抱,为其广告欺诈行为撑腰,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员竟和违法犯罪分子联袂,共同进行广告欺诈,损害他人利益。在现有的管理人员中,很多人的业务素质也不过关,他们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分不清什么是真实的广告,什么是虚假的广告,什么行为是正当的广告行为,什么行为是广告欺诈行为。可以试想,这样的管理人员怎样能去对付那些日益高明的广告欺诈分子呢?另一方面,从法律、法规来看,处罚太轻,很多情况下对广告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软控制;从执法角度来看,对广告欺诈等违法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当。在以前,由于有关广告法规没有对广告中的犯罪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广告欺诈分子侥幸心理日盛,他们也越发猖獗起来。近年来,虽然在立法上作了完善,但总的来说,对广告欺诈行为规定的处罚还是较轻。另外,由于在打击广告欺诈活动中,保护层、关系网以情徇法,以权压法,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阻力较大,办案深入不下去,这使得对广告欺诈分子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同时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六)广大消费者的辨别力差。广告欺诈行为的目的就是诱导、欺骗广大消费者,以达到其目的。可是有的消费者甘愿做其牺牲品,经不住欺诈性广告的那种“”、“好”、“价格低”等优美诱人字眼的诱惑,而走进陷阱。当然,广告欺诈行为屡屡得逞,一方面是由于广大消费者受知识、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去辨别;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盲目崇拜名牌、追求高档享受、贪图便宜等,也给广告欺诈行为提供了活动的空间。正因为很多消费者的广告辨别力差,为广告欺诈行为提供了成长的温床,使其得以肆无忌惮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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