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教育学李春雷 等 著作者简介、书籍目录、内容摘要、编辑推荐
《罪犯教育学》编写在继承以往教材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实际,在罪犯教育理论性、系统性、应用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方面作了进一步探索,力图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掌握罪犯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特点、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罪犯教育学》既可作为司法警官院校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司法工作者自学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罪犯教育学概述第二节 罪犯教育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第三节 罪犯教育的性质和任务第四节 罪犯教育的规律第二章 罪犯教育的目的第一节 教育目的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罪犯教育目的第三章 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二节 因人施教的原则第三节 以理服人的原则第四节 协调一致的原则第五节 分类教育的原则第六节 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章 罪犯教育的客观对象第一节 罪犯教育客观对象个体第二节 罪犯教育客观对象群体第三节 罪犯教育客观对象转化过程第五章 罪犯教育的主导因素第一节 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第二节 监狱民警应具备的素质第三节 监狱民警素质的培养与训练第六章 罪犯教育的内容第一节 法制和道德教育第二节 文化知识教育第三节 职业技术教育第四节 心理健康教育第五节 美育第七章 罪犯教育方法第一节 集体教育第二节 个别教育第三节 社会教育第四节 辅助教育第五节 心理测验与心理咨询第八章 对不同犯罪性质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一节 对财产型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二节 对暴力型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三节 对淫欲型服刑人员的教育第四节 反社会型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九章 对几种不同类型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一节 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二节 对女性服刑人员的教育第三节 对新人监服刑人员的教育第四节 对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第十章 罪犯教育效果的评估第一节 罪犯教育效果评估概述第二节 罪犯教育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第三节 罪犯教育效果评估的组织实施后记
章节摘录
教育机构不同。社会上普通教育,其主体是各类学校和文化教育机关;罪犯教育的主体则是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虽然在必要时可邀请社会上的有关机构或个人参与对罪犯的教育,但必须是在监管改造机关统一的组织之下进行。教育对象不同。普通教育的对象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和适龄学生,他们接受教育参加学习,是积极主动、目标明确的;而罪犯教育的对象是失去自由、因犯罪受到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他们是在强制的前提下接受教育,因而缺乏正确的学习动机和自觉的学习态度。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教育,才能逐步进入自觉接受教育阶段。教育目的不同。普通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罪犯教育的目的则是改造人为主,培养造就人为辅,即通过系统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将绝大多数的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目标是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内容侧重点不同。普通教育的侧重点在于系统地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培养技能;罪犯教育的侧重点则在于罪犯思想的转化和品行的矫正。也就是说,在罪犯教育中,思想教育是核心,文化、技术教育必须围绕思想教育这一中心来进行,即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为中心,同时辅以文化知识、职业技术教育。教育过程不同。社会上的普通教育是在受教育者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罪犯教育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执法活动。罪犯是在惩罚管制的条件下被强制要求接受的一种教育,这也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罪犯不得拒绝接受教育。教育方式不同。普通教育可根据学制长短、文化知识水平高低,在较集中的时间内进行,有较为固定的教育制度和组织形式;罪犯教育则因对象的特殊性,包括刑期长短不一,恶习深浅不同,文化程度高低参差等,需要一套较为机动灵活的符合罪犯教育规律的独特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方式。(二)罪犯教育的主要特征1.刑罚惩罚性。罪犯教育是由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来强制性实施的教育,是一项执法活动。我国《监狱法》中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同时还规定:“罪犯必须接受教育”。
后记
《罪犯教育学》是为司法警官学院的本、专科学生学习罪犯教育学知识而编写的一本应用性教材。本书编写在继承以往教材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实际,在罪犯教育理论性、系统性、应用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方面作了进一步探索,力图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掌握罪犯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特点、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本书既可作为司法警官院校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司法工作者自学的参考书。《罪犯教育学》由魏荣艳任主编,边文颖、王顺弘任副主编。全书经魏荣艳审查、修改定稿。
编辑推荐
《罪犯教育学》:当代中国司法警官院校“十一五”规划教材